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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再演绎时的“双重授权规则”及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边界认定
——白先勇先生诉上影集团等著作权侵权纠纷
编辑:关却卓玛裁判要旨与启示本案中,白先勇先生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小说《谪仙记》授权至上影集团改编为电影《最后的贵族》。而针对电影作品《最后的贵族》的上影集团将作品话剧的改编权再授权至第三方时:第一,演绎作品著作权人是否能够将原著作权人在内权利概括性授权给第三方进行改编形成再演绎作品?演绎作品是指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增加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新表达而形成的作品,演绎作品包含了原作品作者和演绎者的智力成果,存在原作品作者和演绎者所享有的双重权利。第二,电影作品是否适用演绎作品再演绎时所遵守的“双重授权规则”?由于电影包含原作品作者原告的权利,如果制片者对电影的使用不当,就改编其电影作品作出原作品作者权利在内的授权,则超出了其所享有的对电影作品权利的范围,构成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侵害。案件简介案件名称:白先勇与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艺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君正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侵权纠纷案
案号:()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3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白先勇。
被告: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艺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君正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人:上海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
原告白先勇系小说《谪仙记》的作者。年,经原告白先勇许可,原上海电影制片厂将小说《谪仙记》改编为电影《最后的贵族》,该电影由谢晋导演,并于同年上映。
3年初,艺响公司开始筹备将电影《最后的贵族》改编为同名话剧的工作。3年12月16日,原告委托律师向“海上话剧工场”发出律师函并抄送上海人民大舞台,律师函主要内容为:原告系文学作品《谪仙记》的著作权人。原告授权谢晋导演将《谪仙记》改编为电影《最后的贵族》,原告同时也是电影《最后的贵族》的编剧。因此,原告享有《谪仙记》及《最后的贵族》的著作权。“海上话剧工场”召开媒体发布会,在各媒体上进行宣传,将原告作品改编成话剧《最后的贵族》,并于12月17日在上海人民大舞台进行公开表演,属于未经许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要求“海上话剧工场”停止侵权行为、停止演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三被告仍连续六天在上海人民大舞台公开演出。
原告认为,四被告擅自改编演出话剧《最后的贵族》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起诉至上海二中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小说《谪仙记》著作权的侵害;2.三被告在《文汇报》、《新民晚报》、新浪网、腾讯网、人民网等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赔偿为制止侵权和因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93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审理中,原告放弃了第项诉讼请求,并明确其所主张的著作权权利为署名权、改编权、获得报酬权。
评析1、演绎作品的改编行为是否需要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电影《最后的贵族》系根据文字作品小说《谪仙记》改编而来,属于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是指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增加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新表达而形成的作品,演绎作品包含了原作品作者和演绎者的智力成果,存在原作品作者和演绎者所享有的双重权利。
本案被告艺响公司、君正公司将演绎作品电影《最后的贵族》改编为另一种作品形式即话剧,并进行公开演出,则需同时取得原作品作者即文字作品小说《谪仙记》作者的许可和演绎作品作者即电影作品《最后的贵族》制片者上影厂的许可。
2、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边界
本案中艺响公司获得上影厂授权——使用电影作品《最后的贵族》改编为同名话剧并演出。上影厂作为电影《最后的贵族》制片者,享有对《最后的贵族》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有权对该电影作品正常利用。
但是,由于电影《最后的贵族》包含原作品作者原告的权利,如果制片者上影厂对该电影的使用不当,就改编其电影作品作出原告诉称的包括原作品作者权利在内的授权,则超出了其所享有的对电影作品权利的范围,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但在本案中根据上影厂的出具的授权书内容可明显反映出上影集团系就制片者仅针对其所享有的电影《最后的贵族》的著作权权利作出使用许可,但没有作出代替原作品作者即原告作出上述改编的许可的意思表示。上影集团既无权代替原告作出原作品作者的授权许可,其对演绎作品的授权也不必然导致艺响公司取得原作品作者的许可。艺响公司取得上影集团关于改编的许可后,仍需取得原作品作者即原告的相关许可。
3、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损失不能确定,虽然查明了话剧演出出票的基本情况,但由于两被告未提供其因改编及演出活动付出成本相关的财务资料等证据,其所抗辩付出近人民币万元成本的说法无从证明,故对两被告的违法所得也不能确定。根据原告的请求,本院适用法定赔偿确定两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原告小说《谪仙记》具有较高知名度,以此改编的电影《最后的贵族》也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原告文字作品具有较高的权利价值。艺响公司明知对电影作品改编话剧需要取得原作品权利人许可,虽与原告进行联系试图取得授权,但在联系未成,且在原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艺响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的情况下,仍执意按原计划连续六天进行演出,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但是,鉴于话剧演出虽使原告及其作品的声誉受到一定损害但尚未达到严重程度,且从演出情况看,演出场次六场后未再继续,且大部分出票为赠票,获利应为有限。关于合理费用,原告以公证形式保全演出场所座位情况的证据,完成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诉讼所需身份证明及诉讼代理等事项,该部分支出应属合理。至于律师费,应根据本案纠纷律师诉讼代理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属于合理开支范围的数额。
裁判结果一审生效判决结果:一、被告上海艺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君正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白先勇小说《谪仙记》著作权的侵害;二、被告上海艺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君正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新民晚报》及新浪网(